(2013)丽民初字第6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玉文与董强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文,董强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民初字第6128号原告张玉文,男,汉族。被告董强学,男,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濮上路69号)。代表人曹凤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文诉被告董强学、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张玉文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