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于雄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波(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