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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于雄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波(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