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诉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国粮饲料有限公司与东至辰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国粮饲料有限公司,东至辰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诉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安徽省国粮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平安,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至辰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根生,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省国粮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至辰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东至辰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或对其应得收益(含股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安徽省国粮饲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座落于合肥市金寨路(房地产证合产字第1101489**号)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国粮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东至辰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对其应得收益(含股权)予以保全。二、查封安徽省国粮饲料有限公司座落于合肥市金寨路(房地产证合产字第××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 鹏审 判 员 徐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