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金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1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13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巡逻至西乡街道黄田村黄田路西9巷一号门口一摊位,抓获传播淫秽物品的被告人金某,在其摊位的电脑内查获三千余部黄色电影(经鉴定,其中2968部属于淫秽物品)。经查被告人金某以牟利为目的将3G格式的淫秽影片卖5毛钱一部,MP4格式的淫秽影片卖1块钱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核实的被告人金某的供述,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一般情节处理。据被告人供述,其贩卖物品约200多人次,法庭考虑以此数量作为量刑标准,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地(三)款规定作为量刑基础。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数据线一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光碟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阮 志 明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人民陪审员 麦 柏 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友媚(兼)书 记 员 张 雪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