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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与谭晓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谭晓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潘国进,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皓,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勇,男,汉族,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副主任。被告:谭晓孟,男,汉族,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诉被告谭晓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于2013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全部还清所欠的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全部还清所欠的贷款本息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谭晓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递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孙小萍审 判 员 :黄德强人民陪审员 :邓雪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陀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