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26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董展翼、叶连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董展翼,叶连香,施振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64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朱小平。被执行人董展翼。被执行人叶连香。被执行人施振夏。本院在执行(2013)温乐执民字第26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展翼、叶连香、施振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施振夏所有坐落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北大街218弄5号的房产,我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执行款及利息先予终结执行。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乐执民字第26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易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