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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裴伟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伟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38号罪犯裴伟良,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前进乡太阳村太阳屯,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以(2011)雁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自二○一○年十月八日至二○一九年十月七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裴伟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裴伟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以减刑为动力,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真诚踏实。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遵守学习制度,成绩合格。三、生产劳动积极、认真。该犯在井下生产劳动中作为一名井下杂工,能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按章操作,生产技术熟练,能保质保量完成支护任务,保证了生产的顺利进行。责任心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踏实认真,坚持出满勤,表现很好。该犯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1364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6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裴伟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裴伟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伟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八年十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