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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3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凯与施志坚,孙通光合同普通执行拍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314-2号申请执行人刘凯,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施志坚,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孙通光,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施志坚、孙通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施志坚、孙通光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碧水湾花园25栋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6878988元(详见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施志坚、孙通光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碧水湾花园25栋房产,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