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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终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邹军与周小卫、于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卫,邹军,于祝平,潘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终字第1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卫。委托代理人殷涛,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军。委托代理人李益俊,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于祝平。原审被告潘金福。委托代理人殷涛,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小卫因与被上诉人邹军、原审被告于祝平、潘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水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小卫于2013年1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小卫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小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由上诉人周小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银芬审 判 员  万扬飞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