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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4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运强与朱雅儒、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强,朱雅儒,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256号原告刘运强,男,10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卢开功,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雅儒,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强诉被告朱雅儒、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燕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