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康润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康润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269-1号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耀武。委托代理人曾丽,女,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丁鹏云。委托代理人李茁,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润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丁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康润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927.66元,减半收取20963.83元,由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胥庆审 判 员 张毅人民陪审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