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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康润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康润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269-1号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耀武。委托代理人曾丽,女,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丁鹏云。委托代理人李茁,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润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丁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康润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927.66元,减半收取20963.83元,由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胥庆审 判 员  张毅人民陪审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