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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德强与何光元,黄志勇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强,重庆市江北区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何光元,黄志勇,谭信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强,男,1954年6月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明,董事长。原审被告何光元,男,1958年12月31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黄志勇,男,1952年7月22日生,汉族。原审被告谭信才,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上诉人王德强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工矿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光元、黄志勇、谭信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江法民初字第05681号民事判决书,王德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王德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德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德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王德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