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光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蔡筛余、王成汝与胡英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函(2013)光法执字第312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你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委托我院执行蔡筛余、王成汝与胡英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我院已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胡英杰自二〇〇八年全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在户籍所在地有三间自主瓦房(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无房产证)因长期无人住居已成危房。胡英杰无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调查材料寄至你院,建议将此案中止执行。联系人陈良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