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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蔡筛余、王成汝与胡英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函(2013)光法执字第312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你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委托我院执行蔡筛余、王成汝与胡英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我院已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胡英杰自二〇〇八年全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在户籍所在地有三间自主瓦房(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无房产证)因长期无人住居已成危房。胡英杰无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调查材料寄至你院,建议将此案中止执行。联系人陈良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