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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魏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魏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599号原告: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东岳村。法定代表人:贺炳太,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强,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3日,四川省罗山市人,住罗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号**幢2-4-2。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