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资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易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易某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唐某某,xx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被告易某某,农民。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易某某山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昭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已经与被告协商处理了双方的山林纠纷,原告遂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矛盾纠纷已经协商处理清楚,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昭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银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