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易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易某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唐某某,xx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被告易某某,农民。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易某某山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昭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已经与被告协商处理了双方的山林纠纷,原告遂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矛盾纠纷已经协商处理清楚,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昭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银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