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淮安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3714号原告淮安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玉宝。委托代理人方梅珍。被告被告吴越。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树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