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天合小区5号楼西裙房301室。法定代表人自玉坤,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玉祥,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于忠华,住蛟河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