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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铁成与被告王峰、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成,王峰,张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李铁成。被告王峰。被告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成与被告王峰、被告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峰、被告张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铁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铁成负担。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