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刑执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志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18号罪犯刘志华,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吴起县新寨乡姚寺村寨子沟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2010)延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自二○○九年十月十九日至二○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刘志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志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行为养成良好,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真诚踏实改造。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三、参加劳动改造积极,劳动改造认真。作为井下杂工,劳动勤恳,不怕脏不嫌累,能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按章操作,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多次受到警察的表扬。该犯自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1363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63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志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