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5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莉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莉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5790号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1号-Y300。法定代表人李妍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国平,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管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育珍,女,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莉珍,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莉珍(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永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隋国平、王育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单位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22.55平方米。原告自2012年开始为被告所在的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采用燃油方式提供供暖。被告拖欠了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供暖年度的供暖费3676.5元,经我公司多次催缴,被告仍未缴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供暖费3676.5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0年7月购买了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22.5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2012年3月15日,原告与北京长捷物业管理中心签订了《燃油锅炉房供暖供热承包合同》,从北京长街物业管理中心处接管了锅炉房,开始全面负责上述小区的供热、生活热水运行,以及供暖费、生活热水费收缴等工作。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原告为涉案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但被告未缴纳该供暖季的供暖费,原告为此诉至本院。经询,原告称被告之所以未交纳供暖费,系因其与此前的物业管理企业就车位问题产生了争议。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交接协议》、《供暖费、生活热水费协议》、业委会证明、供热运行备案登记证、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供暖单位属于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暖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约定,同时也基于相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在供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为被告居住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关系,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制定的供暖价格标准支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供暖费三千六百七十六元五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莉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永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