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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西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自强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自强路支行,石家庄惠运实业公司,衡水地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万隆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陈跃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西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自强路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淑英,行长。被执行人石家庄惠运实业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54号。法定代表人荣建军,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地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栾向峰,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万隆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路东。法定代表人荣建军,经理。第三人陈跃光。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自强路支行申请执行石家庄惠运实业公司、衡水地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万隆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陈跃光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自身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的相关资料。经审查,该案申请人于2004年6月28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于2004年11月29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于2007年12月7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DACChinaSOS(Barbados)SRL(中文译名: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ChinaSOS(Barbados)SRL(中文译名: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1月17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陈跃光。本院认为,陈跃光系合法的权利承受人,陈跃光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陈跃光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如杰审判员  武冀海审判员  季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