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蔡华。被告陈某某。在本院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