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蒲民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481号原告杨某某,男,194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付某某,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