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充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华清诉白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清,白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王华清。委托代理人杨红星,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白万。原告王华清诉被告白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白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2013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华清及代理人杨红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1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此款按年息20%计付利息,一年内分两次付清。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万元,并按年息20%承担从2011年5月16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白万向其出具的《欠条》和承诺原件,证据具备了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被告白万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王华清现金贰拾贰万元(220000元),此款按年息20%计,一年内分两次付清。白万(签名)”。2013年2月8日,白万出具了一份承诺,内容为:“此欠款在鸿缘小区开发项目扣除(如房子卖掉后由给现金),白万(签名)”。诉讼中,本院询问原告债务形成情况,原告陈述:一开始打算与白万一道做生意而投入22万元,后发现白万乱花钱,便不放心,于是要求退出,由于当时白万没有现金,便出具了一张欠条。白万没有按欠条上的时间归还,多次向其催收,白万又出具一份承诺,但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和承诺原件佐证,予以认定,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欠款,但实际上的法律关系是借贷,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还款付息,欠条上约定的利率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因此,原告主张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清债务人民币220000元及该款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万承担,原告王华清已垫支,执行中由白万向王华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洪审 判 员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刘 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