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执字第02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丁辉、张道文、葛宜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丁辉,张道文,葛宜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242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军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丁辉,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道文,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葛宜秀,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丁辉、张道文、葛宜秀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万斌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