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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69-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69-97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兴、邱石清,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布龙公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案按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二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50元给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