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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家祥与黄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祥,黄久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01180号原告:高家祥,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六安市。被告:黄久江,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家祥诉被告黄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家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高家祥负担。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养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