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先法与被申请执行人程洁明、洪朝霞、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法,程洁明,洪朝霞,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吴先法,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洁明,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洪朝霞,女,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军,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先法与被申请执行人程洁明、洪朝霞、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先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吴先法可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肖 洁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