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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先法与被申请执行人程洁明、洪朝霞、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法,程洁明,洪朝霞,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吴先法,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洁明,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洪朝霞,女,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军,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先法与被申请执行人程洁明、洪朝霞、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先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吴先法可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肖 洁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