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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周朝扣与熊昌太、陈瑞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朝扣,熊昌太,陈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保字第112号申请人周朝扣。被申请人熊昌太。被申请人陈瑞文。申请人周朝扣与被申请人熊昌太、陈瑞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昌太、陈瑞文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