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6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周岭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岭,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6345号原告:周岭,男。委托代理人:孙征,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7号弘彧大厦10层1002A室,注册号:110000005164562。法定代表人:吴劲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岭与被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图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岭之委托代理人孙征与被告四维图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岭诉称:我于2005年3月入职四维图新公司,先后签订过五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2月28日终止,但该公司未支付我终止经济补偿金,亦未安排我休年假,平时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等。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现诉讼请求:1、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5830元;2、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9687元;3、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47120元;4、支付2005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1885元及25%经济补偿金92972元;5、支付2005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员工手册》中约定额工作补助差额20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四维图新公司承担。四维图新公司辩称:周岭于2005年3月4日入职我公司,属于我公司外业作业人员。我公司外业人员在每年寒暑假均放假,且正常支付工资,周岭已经休完年假。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2月28日到期,合同到期前我公司多次与周岭联系但其一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到岗工作。不同意周岭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周岭于2005年3月4日入职四维图新公司,系生产作业人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合同第四十四条约定:”(二)甲方(四维图新公司)承诺1、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计算竞业禁止时间期限,竞业禁止补偿费按月支付,月支付额为年支付额的十二分之一,补偿费的年支付额为乙方离职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0%......(四)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承诺的义务,拒绝(延迟)向乙方(周岭)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达到一个月的......”。四维图新公司至今尚未支付周岭竞业限制补偿金。四维图新公司分别通过银行打卡和现金方式支付周岭工资及工作补助,并提交工资表予以佐证。周岭对工资表中的实发数额及工作补助数额予以认可。另就工资表中未列明周期的款项,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系多发款项,周岭主张系年终奖金,于每年春节前后支付上一年度奖金。周岭主张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其每年应当享受10天年假,其未休年假;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周岭2008年度至2009年度每年应享受年假7天,此后为每年10天;该公司每年寒暑假放假,且正常支付工资,周岭已休完年假。四维图新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员工手册》予以佐证,其中第四章考勤制度4.3关于假期及请假手续(十)年假写明:”(1)在公司工作1年-5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7天;在公司工作5年-20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另该《员工手册》第八章员工福利中有关于年终奖金的规定:”为奖励员工一年的辛勤工作,公司根据经济效益及员工绩效考评结果,发放年终奖金。(一)年终奖金依据员工本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的工作考核和考勤表现,于春节前发放......”。周岭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其全年均正常出勤,否认存在寒暑假期的情况。周岭主张其2005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80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80天,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四维图新公司对周岭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双方均认可周岭在职期间没有考勤记录。就工作补助差额一节,周岭主张其出差期间四维图新公司按照出差天数将住宿费用、餐费等出差费用包干支付。2005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应当按照每天355元标准支付,但实际按照99元标准支付;四维图新公司主张2008年前该公司出差费用实报实销,均已实际支付。2008年后按照出差天数将住宿费用、餐费等出差费用包干支付,周岭系司机2008年起按照101元标准支付工作补助,2012年之后根据出差地域不同标准有所差别,其工作补助已实际支付完毕,并提交《生产性出差差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外业采集部2012年再次调整生产补助标准》予以佐证。周岭对上述二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员工手册》第十三章13.2差旅标准规定:”(一)公司员工出差,在伙食、交通、住宿及通信四方面实行差旅费的标准内分项包干,节余归己,超支不补......13.3差旅报销(六)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公司生产管理人员、质检人员和作业人员按另行约定执行。”周岭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四维图新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此后双方就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一事未达成一致,故其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2月28日到期终止,并提交《终止合同证明书》复印件、协议书(照片)予以佐证,周岭认可双方未就补偿金数额达成一致;四维图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周岭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此后休假至2013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该公司多次与周岭联系,但周岭未续签劳动合同亦未返岗工作,故向周岭邮寄《及时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函》,但未实际送达;此后该公司向其邮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亦未实际送达;后2013年4月4日四维图新公司通过《工人日报》以公告方式与周岭解除劳动关系。另查,周岭2012年度工资总额为71376.12元。再查,周岭曾以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竞业禁止补偿金、加班工资、工作补助差额、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四维图新公司一次性向周岭支付终止经济补偿金31104.26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四维图新公司一次性向周岭支付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0400.58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四维图新公司一次性向周岭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合计11896元;四、驳回周岭的其他申请请求。周岭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3)第4771号裁决书、工资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生产性出差差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外业采集部2012年再次调整生产补助标准》、《及时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工人日报》公告、《终止合同证明书》复印件、协议书(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虽四维图新公司主张于2013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前通知周岭续签劳动合同,但周岭未续签劳动合同亦未返岗工作,但四维图新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此后四维图新公司向周岭邮寄《及时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均未实际送达周岭本人。现四维图新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于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通知周岭续签劳动合同,故本院采信周岭之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2月28日到期终止。周岭提交的《终止合同证明书》复印件、协议书(照片)均非原件,且四维图新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周岭亦陈述双方未就补偿金数额达成一致。依据周岭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核算,四维图新公司应向周岭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265.87元。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节,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拒绝向周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一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现双方均认可四维图新公司未向周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本院确认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于2013年4月1日自行终止。四维图新公司应当向周岭支付协议终止前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974元。仲裁裁决四维图新公司还应向周岭支付额外的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四维图新公司亦未就此提起诉讼,据此本院确认四维图新公司应向周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8922元,以上共计11896元。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四维图新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就周岭休假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周岭曾休寒暑假,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周岭未就其所持2008年至2009年度可享受10年假提交相应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依据周岭认可真实性的《员工手册》规定,周岭于2005年3月入职,其2008年底及2009年度应享受带薪年假7天,四维图新公司认可自2010年度起周岭每年应享受带薪年假10天,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经核算,四维图新公司应向周岭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4471.44元。就加班工资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周岭虽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四维图新公司亦对其加班情形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周岭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工作补助差额一节,周岭主张四维图新公司应当按照员工手册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工作补助差额,但该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公司生产管理人员、质检人员和作业人员按另行约定执行。周岭认可其属于生产作业人员,虽周岭对于四维图新公司所提交的《生产性出差差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外业采集部2012年再次调整生产补助标准》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未就双方就工作补助之另行约定提交相应证据。综上,周岭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工作补助依据不足,故本院对于其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2005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工作补助差额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周岭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万三千二百六十五元八角七分;二、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周岭二OO八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二万四千四百七十一元四角四分;三、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周岭竞业限制补偿金一万一千八百九十六元;四、驳回周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星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