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文权与钱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权,钱文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魏文权,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钱文军,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魏文权诉钱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