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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少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少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张某,女,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冷某,男,1953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冷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莉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彭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