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少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少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张某,女,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冷某,男,1953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冷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莉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彭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