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陈亿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亿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92号罪犯陈亿章,又名陈三。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五居委一组。因犯盗窃罪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以(2010)榆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陈亿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亿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并能深挖犯罪根源,靠拢政府,积极参加狱内开展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二、在担任伙房炊事员期间,不怕脏、不怕累、任劳任怨,积极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在担任罪犯生日灶炊事员期间,能够主动积极的钻研新的烹饪技术,及时革新菜品的花样和种类,大大提高了罪犯生日餐的质量,受到了广大犯群的一致好评。三、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并能积极的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函授培训,认真学习,且均拿到了毕业资格证,表现优秀。该犯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477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77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亿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亿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亿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