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苏某某,女。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占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