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苏某某,女。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占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