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小妹与开平市捷豪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妹,开平市捷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785号申请人:黄小妹,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市捷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长沙文新路9号首层级二层。法定代表人:关国雄。本院在执行黄小妹与开平市捷豪贸易有限公司一案的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开平市捷豪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04.82元,其中16064.85元用于支付给申请人,余款140元用于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据以执行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13)第22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13)第2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炳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