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军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17号罪犯李军平,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尧头镇尧头村,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以(2005)灞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至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月九日作出(2005)陕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十日作出(2009)延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军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六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军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李军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军平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认真进行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并能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遵守《监狱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真诚踏实。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三、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作为一名电工,该犯能够刻苦钻研电工知识,学习掌握技术,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按章操作,遵守操作规程,及时排除线路故障,保证了生产正常用电,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受到警察的多次表扬。该犯自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2330分,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33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军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军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平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