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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桥民初���第0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邵汉培与鄂仪娴、靖江市博瑞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544号原告邵汉培,男,1963年7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网德,靖江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鄂仪娴,女,1988年8月8日生。被告靖江市博瑞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华侨新村南大门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亚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京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黎,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邵汉培与被告鄂仪娴、靖江市博瑞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展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17917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邵汉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57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营养费2240元、误工费17715元、护理费6720元、残疾赔偿金9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损失费700元,合计146721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的为118243.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超出部分为28477.5元由被告鄂仪娴、靖江市博瑞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因被告鄂仪娴已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8000元,尚须赔偿原告20477.5元。上述款项均约期于2013年12月20日前付清。二、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再无争议。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鄂仪娴、靖江市博瑞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前付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盈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