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卢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卢某某、张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5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卢某主动履行了124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