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港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港执字第17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骆超和,骆超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170-1号申请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被执行人骆超和。被执行人骆超旭。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骆超和、骆超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骆超和、骆超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骆超和、骆超旭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骆超和、骆超旭的银行存款(含其它收入)234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拍卖(或变卖、抵债),以清偿债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稳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松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