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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二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方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信用社,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二初字第861号原告某信用社,住所地澧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信用社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某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张冬武审 判 员  郭经南人民陪审员  高德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程红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