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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方树成、东莞市厚街镇宝塘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厚街宝诚贸易公司、东莞市厚街综合商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树成,东莞市厚街镇宝塘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厚街宝诚贸易公司,东莞市厚街综合商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树成,男。委托代理人:马成,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锋,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厚街镇宝塘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塘村委会。负责人:林伟忠。委托代理人:蔡亿生,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妙玲,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东莞市厚街宝诚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太路厚街镇宝塘路段。法定代表人:方树成。原审被告:东莞市厚街综合商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向群路五巷*号。法定代表人:尹成枝。上诉人方树成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系涉农村集体土地之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之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该坚持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二)本案属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直接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被上诉人东莞市厚街镇宝塘股份经济联合社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方树成提出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直接管辖,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东莞地区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划分依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方树成提出本案属行政处理程序前置的案件,故法院不应受理,此理由不在管辖权异议的讨论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为东莞市厚街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