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权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刘丑水与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菲象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丑水,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菲象公司
案由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权字第79号原告:刘丑水。委托代理人:陈志铭。被告: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厚生。委托代理人:林晓红。委托代理人:陈娟。被告: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菲象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信吉。委托代理人:金玉来。委托代理人:周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丑水与被告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TMTCo,Ltd.)、菲象公司(FElephantCorporation)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丑水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丑水申请撤回对被告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丑水撤回对被告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长 陈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代理审判员 单亚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