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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雅贤与赵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贤,赵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张雅贤,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赵稚刚,男,户籍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雅贤诉被告赵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吉林银行的工资款予以冻结人民币76,02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雅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稚刚在吉林银行的工资款人民币76,020.00元。。二、查封担保方某某娜名下位于绿园区皓月大路2838号吉粮花园(吉粮康郡)二期45栋房屋产权房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亚军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