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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王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王江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杨俊敏。被告王江娟。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为与被告王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称,被告因拖欠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的物业费,经多次催讨,被告只缴纳了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的物业费,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的物业费一直未缴纳。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