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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军柱与周连成、马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柱,周连成,马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柱。被执行人周连成。被执行人马淑珍。刘军柱诉周连成、马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连成、马淑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刘军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周连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产权过户至刘军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