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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玲仙与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黄玲仙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玲仙。委托代理人陈从荣、朱鲜平。上诉人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周楚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汤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