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商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与亮思(上海)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亮思(上海)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017号原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虹、徐亦飞。被告:亮思(上海)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AKIMICLEON。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亮思(上海)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碧莲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