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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某欠申请执行人王某人民币25000元,由被执行人冯某于2013年11月18日付3000元,下欠22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5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3000元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