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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全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龙河山,广西全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委托代理人赵艳,广西全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盘宇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河山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及其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的父亲周群于2000年7月11日病故,其祖父、祖母及母亲先于其父过世。在周群名下有一套房屋坐落在全州镇xx路xx号内,房产证编号:全房权证全州镇字第××号。周群对房屋处理没有留下遗嘱,现虽一直是原告在居住,但房屋所有权人还是父亲周群,故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继承该房屋。被告周某乙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某丙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周群与何幼勤夫妇生前生育三个子女,即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何幼勤于1995年7月病逝,周群于2000年7月11日病故。周群生前在全州镇xx路xx号内有一套房屋,房产证编号:全房权证全州镇字第××号,周群对该房屋处理没有留下遗嘱,房屋虽一直是原告居住,但房屋所有权人还是周群,为有利于生活,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继承该房屋。另查明,周群的父母早已过世。周群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只有原告及两被告。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系同胞姐弟,均为周群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继承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均同意原告独自继承其父亲遗产即房屋一套,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周群名下位于全州镇xx路xx号内的房屋一套(房产证编号为:全房权证全州镇字第xxxx**号)由原告周某甲继承,该房屋归原告周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盘宇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