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时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时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662号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楼21层。法定代表人罗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萍,该公司职员。被告时颖。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时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邢纪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